(2)
提出要求時,須一併提供下列資料:
(a)
有關被要求移交者盡可能準確的描述,和其他可助確定
該人的身分和國籍的資料。如有可能,亦須提供其居住
(3)
(b) (0)
地點;
被要求移交者的罪行說明和有關詳情;
如有訂定該項罪行的法律條文,須提供該條文內容,以 及就該項罪行可判處的懲罰說明,和法律有否規定就該 項罪行提起訴訟或執行所判處的任何懲罰的時限;
如該項移交要求涉及一名被告人,要求方須隨同移交要求提交 由要求方的法官、裁判官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逮捕令,以及任何證 據,而該證據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足以證明假如該罪行發生在被要 求方的管轄區內,該被告人亦會被交付審判。
(4) 如該項移交要求涉及已被定罪和判刑的人,則須一併提交:
(a) 定罪和判刑證明書;及
(b)
顯示判刑尚有多少部分仍未執行的聲明書。
第八條
(1)
在緊急情況下,經要求方的主管當局提出申請,被要求方可以 根據本身的法律,暫時逮捕被要求移交者。提出暫時逮捕的申請書內 必須載明有意要求移交該人士及已有逮捕令或該人被定罪的判決書, 以及假如被要求移交者在被要求方的管轄區內犯該項罪行或被定罪, 為發出逮捕令而需要的其他資料。
(2)
要求暫時逮捕的申請,可通過提出要求移交逃犯的相同途徑提
出,或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提出。
(3)
如被要求移交者被暫時逮捕滿四十五天,而被要求方仍未接獲 把他移交的要求,該暫時逮捕期便告終止,除非要求方可以提出要繼 續暫時逮捕被要求移交者的足夠理由,而在這情況下,暫時逮捕期得 延長十五天,並在該期限屆滿時終止。但如其後接獲把他移交的要求
上述規定並不阻止被要求方再逮捕或移交該被要求移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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