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O/64/91
CONFIDENTIAL
Handed over to the Chinese side on 13.11.91
信託法公約
(海牙一九八四年)
LANILA
聯合王國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批准該公約,而批准書並 没有包括香港(請參閱附件 A)。
2.
英方通過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的說帖,就該公約於一九九七年 之後跹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宜諮詢中方的意見(附件B)。中方 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的說帖中,對該公約適用於香港一事没有表示 異議(請參閱附件C)。一九九○年三月三十日,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
大至包括香港(請參閱附件 D)。
3.
因此,因該公約産生而涉及香港的國際權利和義務,應根據聯 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一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適用於香 港特別行政區。雙方可進一步考慮是否須要採取任何行動以達到這個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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