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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海牙信托法公約
說帖: 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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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有關適用於信托的法律和承認信托的公约於一九八四年海 牙國際私法會議上獲通過。聯合王國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十日簽 署該公約,現在正計劃批准該公約,並擬在聯合王國批准該公 約時包括香港,或隨後把公約適用於香港。
該公約詳細說明適用於信托的法律,並對信托的承認加以規 定。就該公約而言,“信托”一詞指由財產授與人為了受益人的 利益或為了某一特定目的,把財産托付予受托人管理而建立的
合法關係。
該公約規定信托須受財産授與人選擇的法律所約束,或在没有 作出這種選擇時,受與該信托有最密切關係的法律所約束:並 規定承認根據該公約而設立的信托。
把該公約適用於香港對香港有利,使有意在香港設立信托的財 産授與人可選擇約束該信托的適用法律,並因有關信托在該公 約簽署方的地區內獲承認而受惠---
批准該公約時,聯合王國計劃作出第十六條第二段所容許的保 留和第二十條第一段所容許的聲明,並且把所作保留和聲明的 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
英方認為聯合王國在批准該公約時應包括香港,或在稍後把該 公约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由於這樣做會産生涉及香港 新的國際權利與義務、而且該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以後續適用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適當的做法,英方希望中方會按照雙方商
定的磋商指導原則考慮這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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