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8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附表1

(第18條)

關於董事局及其成員的條文

成員任期

1. 董事局成員依照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離任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1)

除第(2)、(3)、(4)及(5)節另有規定外,董事局成員的任 期在委任書中指明,自委任日期起計不超過3年,任滿後有資格再獲委

任。

(2)

董事局成員可隨時藉書面通知向總督辭職

(3)

如總督信納董事局任何成員有以下情況,總督可免去該成

員的職位

(a)

未得董事局准許而連續3次不出席董事局會議:

(b)

按照《破產條例》(第6章)的定義,已經破產,或與 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務能力;

(d)

不再常居香港;

(e)

在任內被裁定犯法律訂定固定刑期的刑事罪行或最 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或

(f) 在董事局或根據第9段成立的委員會會議所討論的事

項上有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或有大於他作 為普通市民所有的個人利害關係,但蓄意不宣布該 等利害關係。

(4)

根據第(3)節作出免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5)

凡董事局成員辭職,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其職位在任期屆滿 前懸空,總督可另委他人接任該職,直至原任成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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