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確認、更改或推翻廣播事務管理局所作的有關決定或
指示;或
(d)
將有關的業務守則抵觸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裁定的部分 修改。
46. 工作表現檢討
(1)
自本條例實施日期起,為就港台的未來事務作出建議,廣播 事務管理局須每5年對港台在貫徹其宗旨上的表現進行一次檢討。
。
(2)
為根據本條進行檢討,廣播事務管理局可
(a)
考慮自任何來源得到的資料及事項;
(3)
47.
規則
(b) 舉行公開聆訊。
廣播事務管理局在根據本條進行的檢討完成後,須
(a)
將檢討所得結果及就港台未來事務作出的建議呈交總 督會同行政局;及
(b) 將所得結果及建議的複本送交港台
(1) 港台可訂立它認為為更有效地貫徹其宗旨或履行其責任而必 需訂立或適宜訂立的規則
。
(2) 在不影響第 (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港台可為以下目的訂立
規則
(a)
規管其僱員或以服務合約聘用的人的薪酬、工作條款 、條件、工作標準及操守,包括關於將他們停職或免
職的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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