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確認、更改或推翻廣播事務管理局所作的有關決定或

指示;或

(d)

將有關的業務守則抵觸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裁定的部分 修改。

46. 工作表現檢討

(1)

自本條例實施日期起,為就港台的未來事務作出建議,廣播 事務管理局須每5年對港台在貫徹其宗旨上的表現進行一次檢討。

(2)

為根據本條進行檢討,廣播事務管理局可

(a)

考慮自任何來源得到的資料及事項;

(3)

47.

規則

(b) 舉行公開聆訊。

廣播事務管理局在根據本條進行的檢討完成後,須

(a)

將檢討所得結果及就港台未來事務作出的建議呈交總 督會同行政局;及

(b) 將所得結果及建議的複本送交港台

(1) 港台可訂立它認為為更有效地貫徹其宗旨或履行其責任而必 需訂立或適宜訂立的規則

(2) 在不影響第 (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港台可為以下目的訂立

規則

(a)

規管其僱員或以服務合約聘用的人的薪酬、工作條款 、條件、工作標準及操守,包括關於將他們停職或免

職的事項;及

22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