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7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a)

公職人員的僱用條款,但如在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中 明確規定在合約下的權利、責任及利益歸港台所有 則屬例外;

(b)

租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動產的合約;

(c)

政府與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於1987年12月21日簽訂 的技術服務協議

(4)

如在指定日期之前 財政司或港台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陳述 表示未能就某項財產、權利

權利、特權、法律責任或合約根據第(2)款達成協 議,而亦相當不可能達成協議,則不論在指定日期之前或之後,總督會同 行政局均可發出指示,就該事作出決定,包括發出指示,說明第(1)款不 適用於該等財產、權利、特權、法律責任或合約;凡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 第 (1)款不適用的指示,第(1)款即不適用於指示所指明的財產、權利、特 權、法律責任或合約。

(5)

在由指定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 財政司與港台可隨時用書面 協議,說明自協議指明或決定之日,或根據協議決定之日起(該日不得早 於指定日期),及在協議指明的情況下(如有的話)

(a)

協議內指明的財產、權利 特權及法律責任自官方移 轉予港台 並歸屬港台;或

(b)

協議內指明的財產、權利、特權及法律責任自港台移 轉予官方,並歸屬官方

(6)

除非有關僱員是訂立協議的一方,否則根據第(5)款訂立的 協議對僱傭合約下的權利及法律責任無效。

(7)

凡財政司與港台根據第 (5)款訂立協議,有關的財產、權利 、特權及法律責任在協議生效當目 依照協議移轉,並憑藉協議歸屬

(8) 附表2適用於根據第(1)款歸屬港台的權利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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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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