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7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a)

廣播事務管理局或該局委出的任何委員會;或

(b)

電信管理局局長或獲他授權的任何人,

9

提供曾由港台播放或由它製作或提供而由其他人播放的材料(包括節目的 並且是 腳本);根據本條須提供的材料,僅限於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指明, 廣播事務管理局或電信管理局局長為了依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 391章)第11條考慮任何人針對港台而向廣播事務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而有 合理需要得到的材料

?

(2)

凡港台被要求根據第(1)款提供材料

它須

(a)

以廣播事務管理局所指明的形式提供該材料;或

(b)

在遇到要求時,免費提供由它擁有的所需器材,令廣 播事務管理局或電信管理局局長能夠觀看或聆聽有關 材料

(3)

在本條中

.

66

材料”(material)包括廣播節目包含的圖像

語言、文字、音樂及其他聲響,不論是即時播送的或以任何方式記錄的。

38.

機密材料須予保密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a)

(b)

由港台根據第37條提供予廣播事務管理局、該局委出 的委員會、電信管理局局長或獲他授權的人的材料 (或資料),須作機密材料(或資料)看待;而

該等材料(或資料)或其複本或拷貝除在保密情況下向 廣播事務管理局或該局委出的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或出 示,或向執行《電視條例》(第52章)或《廣播事務管 理局條例》(第391章)下的職能而行事的公職人員或 為該兩條條例的施行而行事的公職人員提供或出示外

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提供或出示,

(2)

港台可准許廣播事務管理局、電信管理局局長或獲該局或監 督授權的人,在港台可予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將港台所提供並山港台指 明的材料(或資料)或其複本或拷貝,向任何人或任何由港台指明的人提供 或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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