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
港台
5. 港台的設立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電台”的法團,該法團為備有法團印章的法 人團體,有起訴的權力,亦可被起訴。
6.
港台的宗旨
(1)
港台的宗旨如下
(a)
在香港提供電台廣播服務;
(b)
提供及製作電台節目及電視節目,包括特為向教育機 構播放而製作的節目
(c)
就與特為向教育機構播放而製作的節目有關的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見。
(2)
在第(1)(a)款中“電台廣播”(sound broadcasting)指藉無 線電波傳送聲音(不是作為電視廣播的一部分的)以供公眾接收
7.
港台的責任
港台須盡力提供或製作以下節目,以貫徹第6(1)(a)及(b)條
(1)
所述的宗旨
(a) 多元化而且均衡的電台節目,以照顧香港社會各界人
士的需要及興趣;
(b) 多元化而且均衡的電視節目,但以製作公共事務節目
為重;
(c)
準確、持平及客觀地反映公眾人士和政府的意見的新
聞及公共事務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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