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部

港台

5. 港台的設立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電台”的法團,該法團為備有法團印章的法 人團體,有起訴的權力,亦可被起訴。

6.

港台的宗旨

(1)

港台的宗旨如下

(a)

在香港提供電台廣播服務;

(b)

提供及製作電台節目及電視節目,包括特為向教育機 構播放而製作的節目

(c)

就與特為向教育機構播放而製作的節目有關的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見。

(2)

在第(1)(a)款中“電台廣播”(sound broadcasting)指藉無 線電波傳送聲音(不是作為電視廣播的一部分的)以供公眾接收

7.

港台的責任

港台須盡力提供或製作以下節目,以貫徹第6(1)(a)及(b)條

(1)

所述的宗旨

(a) 多元化而且均衡的電台節目,以照顧香港社會各界人

士的需要及興趣;

(b) 多元化而且均衡的電視節目,但以製作公共事務節目

為重;

(c)

準確、持平及客觀地反映公眾人士和政府的意見的新

聞及公共事務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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