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19 '91 10:03 BRITISHEMBASSYP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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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其政府开支大部分需在1997年6月10日以后支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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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属于列入该附件的现行机场核心计划的项目。上述项目
只有在双方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进行。
四、 中国政府对于须在1997年6月10日以后偿还的必 要和合理的港英政府的政府举债将采取积极态度。如果在 1997年6月11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额不超过4亿港元,港英 政府将根据需要自行举债,并通报中国政府,超出50亿港 元总额的举债,须由双方对该举债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方
可进行。
五、在以上谅解的基础上,港英政府在安排财政计划 时,将以于1997年6月30日留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使用的 财政储备不少于150亿港元为坚定目标。
六、为便于进行香港的新机场建设,将成立机场管理
局和咨询委员会。
(1)机场管理局条例将尽量以地铁公司条例为模式。 港英政府在1997年6月30日前将保留对机场管理局的领导 权以及对政策的主要领域的责任。港英政府在起草管理局 条例草案时将愿意考虑和顾及中方的意见。
(2) 港英政府愿意从中国银行集团中委任一位常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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