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73-FCO40-3110-Hong-Kong-Bill-of-Rights-1990 — Page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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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宣言的背景摘要

1.

是:

我們為香港制訂人權宣言(1990年香港人權宣言條例)的目的

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納入香港法律之

內;

確保所有香港法例均與公約所訂的權利並無抵觸;及

使與公約所訂權利有關的事項,在香港可由法院審理。

我們相信所提出的香港人權宣言條例草案會達致上述目標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將透過最高

憲法性文件,加以確立;最高憲法性文件在一九九七年前是指英皇制

誥,在一九九七年後則是指基本法。

3.

直至目前為止的正式情況是,總督不能批准任何與公約條款

(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抵觸的條例草案。為加強這方

面的限制,當局會在英皇制誥中加入一項新條款,清楚闡明不得對人

權宣言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作出任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相抵觸的限制,而只能依法作出限制。

4.

一九九七年以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會根據基本

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樣地獲得確立。

5.

人權宣言是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並將成為

法庭考驗所有在香港制訂的法例的準則。

6.

所有在香港制訂的法例,必須與人權宣言相符。同時,人權宣

言不能作任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抵觸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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