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成為本港法律一部分,並稱之為《香港人
權宣言》;及
(b)
規定該等權利遭侵犯時須予以補救。
草案第2條是釋義條文,其中規定解釋及應用本條例時,須顧及
2.
條例的目的是進一步實施公約。
3. 草案第3條規定,現有條例及成文法則如與本條例草案抵觸,則 該條例及成文法則中與本條例草案抵觸之處,於本條例草案産生的條例的 生效日期起計2年後予以廢除。其他現有法律中與本條例抵觸之處立即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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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草案第4條規定未來的法例須附有由律政司簽署的證明書,說明 他認為該法例是否與本條例草案所產生的條例抵觸,或是否對該條例加以
修訂。
5.
草案第5條規定,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 布時,可採取剋減人權宣言所述權利的措施。
6. 草案第6條是關於違反或威脅違反人權宣言的補救。第6(1)條訂 定,違反人權宣言屬侵權行為(可就該侵權行為頒發損害賠償)。第 6 條 訂定,法庭或裁判所在其司法權範圍內的訴訟中,可就違反人權宣言事件 頒發它認為公正適當且在其權力範圍內的補救、濟助或命令。
7. 草案第7條規定,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人,均具約
束力。
8. 草案第8條載有香港人權宣言,總共24條,以該公約所採用的非 技術性語言表達,但人權宣言受草案第9至14條所載的保留條文所規限。
9. 草案第9條規定,武裝部隊成員及合法拘禁在懲治機構內的人, 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為法律所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限。
10. 草案第10條准許成人和少年在某些情況下在監獄中混合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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