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拘禁的少年
10. 凡在任何時候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或凡成人與少年混合拘禁 互相有利,則人權宣言第六(二)(乙)及(三)條並不要求被拘禁的少年與成 年人分開收押。
出入境法例
11. 政府保留權利,繼續應用它不時認為需要的管限進入、逗留於 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據此,對於當時根據香港法律無權進入及停留 於香港的人,人權宣言受該等法例的條文所規限。
没有居留權的人
12. 人權宣言第九條並不賦予没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就驅逐他出境的
決定要求覆審的權利,亦不賦予他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會晤合格當局的
權利。
沒有義務就人權宣言第十七條進一步立法
13. 人權宣言第十七條並沒有要求為該條進一步立法。
不規定行政局或立法局由選舉產生
14. 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並不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
或立法局。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藉以下措施,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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