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12-FCO40-3011-International-Rights-and-Obligations-Sub-Group-of-the-Sino-B-1990 — Page 4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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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關於私用飛機和遊船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

一九五六年關於私用飛機和遊船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以下簡 稱該「公約」)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締約方國境以外居住的 人士所擁有的私用飛機和遊船,在暫時訪問有關締約方時,可免除進 口關稅和限制進入該締約方境內(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該公約也規定 在若干情況下(第三條)可免除進口關稅和限制,進口該等飛機和遊船 的油箱内的燃油,及免除進口關稅和限制暫時進口修理零件(第四 條)。締約方並同意有關簽發暫時進口文件的手續(第六條)。這些都 遵照該公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標準表格(第七條)。簽署議定書是 該公約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第四十四條),並包含該公約的附加條

款。

=

聯合王國於一九五八年十月三日批准該公約(文本見附件A)。 該公約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三十 七條規定任何國家可以在簽署或遞交批准書或加入公約時,或其後任 何時間,以通知書形式聲明把該公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或任何 由該國負責其國際關係的地區。聯合王國批准該公約時,並無作出這 樣的一項聲明,但在一九六〇年五月十二日確曾就香港作出該項聲明

(文本見附件 B)。

GF 323

利益

三.

該公約規定暫時進口作私人用途的飛機和遊船可免除進口關稅 和限制,方便國際旅遊業的發展。這有助推廣旅遊業,而旅遊業對香 港經濟很重要。

建議

英方建議該公約連同其議定書和附件應根據聯合聲明,於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達到這個目的, 中央人民政府須以某種方式向現有所有締約方及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以前成為締約方的所有政府表示,因該公約和附件產生而適用 於香港的全部國際權利和義務,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將由中央 人民政府承擔,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外,亦 須盡量確保該等締約方同意或最低限度黙許這項安排。英方認為, 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交予中方的文件第七段所述的方法,是達到這目

標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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