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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據第(2)(b)款發出的命令,須當爲飭令把物料以一種可以看到及可以閱讀
的形式,供獲授權人取覽的命令。
(8) 在第(7)款中,“數據設備”指一
(a) 自動處理資料的任何設備;
(b) 自動記錄或儲存資料的任何設備;
(c) 能用以使資料在其他設備(不論位於何處)自動記錄、儲存或以其他方法處理
的任何設備;
(d) 能用以翻查資料的任何設備,不論這些資料是由設備本身或由其他設備(不
論位於何處)記錄或儲存。
(9) (a) 根據第(2)款發出的命令,不得賦予要求提交或取覽享有法律特權的品
目的權力;
(b) 縱使法規或其他方面規定有保密責任或對資料的披露有其他限制,根據第
(2)款所發的命令的效力不受影響;
(c) 根據第(2)款發出的命令,可就第23條所界定的公共機構所管有的物料發
出。
搜查的權限
21. (1) 爲偵查販毒的目的,獲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就指明的房產發出本條下的 令狀。
(2) 法庭接獲該項申請後,如信納——
(a) 根據第20條就該房產內的物料發出的命令,未予遵行;或
(b) 已符合第(3)款的條件;或
(c) 已符合第(4)款的條件,
可以簽發令狀,授權獲授權人進入房產搜查。
(3) 第(2)(b)款所指的條件,是-
(a) 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的人曾經從事販毒或從販毒獲利;及
(b) 對該房內的任何物料來說,已符合第20(4)(b)及(c)條的條件;及
(c) 由於以下原因,不適宜根據該條就該物料發出命令一
(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提交有關物料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准許別人取覽有關物料的人,或任何有權准許別人
進入有關物料所在房產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i) 除非獲授權人能立即取覽有關物料,否則與該項申請有關的偵查可能 受到嚴重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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