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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據第(2)(b)款發出的命令,須當爲飭令把物料以一種可以看到及可以閱讀

的形式,供獲授權人取覽的命令。

(8) 在第(7)款中,“數據設備”指一

(a) 自動處理資料的任何設備;

(b) 自動記錄或儲存資料的任何設備;

(c) 能用以使資料在其他設備(不論位於何處)自動記錄、儲存或以其他方法處理

的任何設備;

(d) 能用以翻查資料的任何設備,不論這些資料是由設備本身或由其他設備(不

論位於何處)記錄或儲存。

(9) (a) 根據第(2)款發出的命令,不得賦予要求提交或取覽享有法律特權的品

目的權力;

(b) 縱使法規或其他方面規定有保密責任或對資料的披露有其他限制,根據第

(2)款所發的命令的效力不受影響;

(c) 根據第(2)款發出的命令,可就第23條所界定的公共機構所管有的物料發

出。

搜查的權限

21. (1) 爲偵查販毒的目的,獲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就指明的房產發出本條下的 令狀。

(2) 法庭接獲該項申請後,如信納——

(a) 根據第20條就該房產內的物料發出的命令,未予遵行;或

(b) 已符合第(3)款的條件;或

(c) 已符合第(4)款的條件,

可以簽發令狀,授權獲授權人進入房產搜查。

(3) 第(2)(b)款所指的條件,是-

(a) 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的人曾經從事販毒或從販毒獲利;及

(b) 對該房內的任何物料來說,已符合第20(4)(b)及(c)條的條件;及

(c) 由於以下原因,不適宜根據該條就該物料發出命令一

(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提交有關物料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准許別人取覽有關物料的人,或任何有權准許別人

進入有關物料所在房產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i) 除非獲授權人能立即取覽有關物料,否則與該項申請有關的偵查可能 受到嚴重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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