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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個人以受託人身分持有的可變現財產的權益,但須是屬於該
資産的,或須是屬於另一 個信託下的,而根據(a) 段可以抵押令將
最先提及的信託之下的全部實質權益作為抵押的。
如抵押令把屬於附表2所指明類別的資產的權益作為抵押,高等法
院可規定將就有關資產而交付的租金、版稅、利息、股息、其他分發的利
益,以及派發的紅利,包括在抵押物之内。
16 高等法院可發出命令撤銷或更改抵押令;如有關刑事訴訟已經完
結,或抵押令所擔保交付的款額已經交付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必須發出命
令撤銷抵押令。
(7) 撤銷或更改抵押令的申請,可由受該命令影響的任何人提出。
日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抵押令所施加的抵押,與由實質權益持有
人或受託人以書面親筆簽署定立的衡平法抵押一樣,具有相同效力,並可
以相同方式執行。
9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修訂附表2。
財產的變現
12. (1) FL
(a)
ल
高等法院在審訊販毒罪行的刑事訴訟中發出没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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