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II部
没收令的執行及其他
罰款執行程序的應用
8.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第3條下命令被
告繳付任何款額
(a) 法庭須發出命令,訂定一段监禁期,如被告須繳付的任何款額沒
有按時付或獲得追討,他便須接受該段期限的監禁;而
在引用《刑事訴訟程序 條例》(第221章)第114條(法庭對於罰款等
的權力)時,須當作
-
(i) 該款額是法庭對他判處的罰款; 及
(ji)
根據本條訂定的監禁期是根據該條列第114(1) {c} 條訂定的
監禁期。
2
下表右欄列出的期限,為根據第(1)款分別就左攔相對所列款額可
訂定的最高監禁期。
罰款額與監禁期對照表
$20 萬及以下
12個月
$20 萬以上至$50 萬 .
*
..18個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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