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24A(1) (b)條在法官指示或
同意之下,提起公訴。
如引用本款會産生多於一個起訴時間,則以這些時間之中最早的一個為起
訴時間。
(12) 當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出現時,即算是在香港進行的刑事訴訟結
束
a 因控方提出中止檢控或因其他原因而引致訴訟中止;
(b) 法庭命令或裁定被告無罪釋放,而有關命令或裁決是不受上訴或
覆核所限的;
(c) 被告的判罪被撤銷,但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
章)第83條(命令重審的權力)命令重審被告除外;
(d) 女皇陛下赦免被告所犯罪行的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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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庭或裁判司就有關判罪對被告判處刑罰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但
没有發出没收令;或
(f) 訴訟中所發出的沒收令得到圓滿執行(不論所用方法是缴付命令下
須繳的款額,或由被告接受監禁以作抵償)。
(13) 法庭或裁判司的命令或裁決(包括把被告無罪釋放的命令或裁
決),在該命令或裁決可能被上訴、再上訴或覆核的期間,即受上訴或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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