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V 部
21.草案第28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行使若干監管權力,以便確定本草 案和若干其他條例(參閱草案第2條"有關條例”的釋義 ) 的條文是否為人遵 守。這些權力包括進入辦公樓宇,及檢查、複製、撮錄或摘錄紀錄或其他 文件,以及要求出示文件;但銀行及接受存款業務則受保障。凡在要求下 拒绝容許監察委員會接觸紀錄或出示紀錄,或出示失實紀錄或其他文件, 都屬犯罪。
22、草案第29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獲取有關取得、購入、出售或持有 證券或期貨合約,或將證券或期貨合約脫手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將證券 或期貨合約取得或脱手的人(或由別人代他將證券或期貨合約取得或脫手 的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或幫助辨認該人的資料),及有關證券或期貨 合約的數量,以及就取得或脫手所作出的指示。監察委員會可要求以下的 人披露資料:有關的註冊人、監察委員會合理地相信由代表人或信託人代 他將證券或期貨合約取得或脱手的人、代表人或信託人、或這樣將證券或 期貨合約取得或脫手的人的代理人。凡未有遵辦的人,或提供失實資料的 人,都屬犯罪。
23、草案第30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向高等法院提交證明書,證明有人 未有遵守根據草案第28或29條作出的要求;並規定高等法院可判罰犯者, 猶如他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24.草案 第 31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有人犯本草 案和若干其他條例("有關條例")下的罪行,或曾虧空公款,或作出其他違 反信託、詐騙或不法行為,或進行內幕交易,或曾經從事或現正從事若干 指明業務的人的營業手法是否符合投資大眾或一般公眾人士的利益。監察 委員會務須合理地相信有可能發生以上的事情,才可以開始進行調查。如 進行調查,負責調查的人將獲授權要求某些人出示文件等,並着他們就這 些紀錄和文件提供解釋,及要求他們出席接受查問,就有關調查事宜從實 作答,以及提供協助。他們必須回答問題,但如他給予的答案被用作向他 進行刑事起訴的證供,則他會受到保障。調查員須向監察委員會作出報 告; 如獲得律政司許可,監察委員會可發表報告。法律執業者可藉法律專 業保密權而無須披露有關資料,銀行和接受存款業務亦可獲得保障。調查 員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證明書,指有關的人未有遵守本條規定,高等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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