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這類機構符合(a)及(b)段的情況,便須遵守第44或款中對它適用的條
文。
(3)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罪
(a)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出示根據第(4)(a)款的要求須出示的的紀錄或其
他文件;
(b)
(d)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b)款所指的任何要求;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依第4 款所指的要求出席接受調查員查問;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答覆調查員根據第(c)款所提出的問題,或在
答覆這些問題時,說出明知在要項上失實或誤導的說話,或魯莽
地作出失實的陳述;
(e)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 44 d款的規定;
(f)
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履行第8款所指的要求,或未有在該要求指明
的期間內予以履行。
14 任何人如無合法解釋而未有履行第(4)款所指的要求,則調查員可 向高等法院提交未有履行要求的證明書。高等法院可因此對該個案進行查
訊及
(a) 命令他在高等法院訂定的期間內履行該要求;或
(b) 如高等法院信纳他無合法解釋而未有履行該要求,可予以懲罰,
猶如他犯藐視高等法院罪一樣
任何人即使已根據第10款受罰,仍可因未有履行有關的要求而被
控犯第(3)款所指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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