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履行根據第4款作出的要求,不會僅因這理由而須向別人 承擔任何責任。
E
調查員須由監察委員會發給一份第(1)款所指的指示或委任書。他 在根據本條行使權力之前,須將它出示予有關的人查閱。
a 凡任何人根據第4款向調查員提供任何解釋、細節、答覆或陳 述,調査員可進一步以書面要求他
(a) 藉法定聲明證實這些解釋、細節、答覆或陳述; 或
(b)
在未能依第 4)款的要求提供這些解釋、細節、答覆或陳述的情況 下,藉法定聲明證實他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該要求,是因為 未能提供的資料並非他所知的,或非他管有及控制的;
凡調查員根據本款作出要求,接獲要求的人須在該項要求所指明的合理時 間內予以履行。
調查員可向監察委員會提交中期報告書;但如監察委員會指示他 提交中期報告書,則他必須照辦。在調查完結後,他須向監察委員會提交 最後報告書。
# 8
縱使第55條另有規定,監察委員會在獲得律政司同意下,可發表 根據本條作出的報告書。
法律執業者對於他有權在高等法院的訴訟中,以法律專業保密權 為理由,有權拒絕披露的資料或出示的紀錄或其他文件,無須因本條的規 定而披露或出示(但客戶的姓名及地址不在此列)。
(12)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作為要求一間根據《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獲授權從事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機構,向調查員披露有 關其顧客事務的資料或出示有關其顧客事務的紀錄或其他文件,除非有以 下情況,則不在此限
(a)
調査員有理由相信該顧客能夠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及
監察委員會信納為調查目的,有需要披露資料或出示文件,並且 以書面作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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