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看來是履行該項要求時,明知而向監察委員會提供在要項上失實
或誤導的資料。
第 28或29條的不履行要求事向高等法院提交證明書
30. (1) 如 第 28或 29條所述的人,無合法解釋而未有應根據該條所提
出的要求而出示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或披露資料,則監察委員會可向高等 法院提交未有履行要求的證明書。高等法院可因此對該個案進行查詢
及
(a) 命令他在高等法院訂定的期間內履行該要求;或
(b)
如高等法院 信纳他無合法解釋而未有履行該要求,可予以懲罰,
猶如他犯藐視高等法院罪一樣。
2 任何人即使已根據第(1)款受罰,仍可因未有履行有關的要求而被
控犯第 28或29條所指的罪行。
調查
31. (1) 凡監察委員會有理由相信
(a)
有人可能已犯有關條例下的罪行; 或
Ы
有人在進行以下事務時,可能曾虧空公款或在其他方面違反信
託,或有詐騙或不法行為
-
(1) 證券交易或商品期貨合約買賣;
(1) 管理在證券或期貨合約方面的投資;
dID 作出證券以外財產的投資安排;或
就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取得、脫手、買賣或其他投資方式,或
就任何財產投資安排,提供意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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