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部
額外的註册要求
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條例》第30條提出申請: 補-
條文
21. (1) 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他是根據有關條例註册的適 當人選,則監察委員會須拒絕
(a)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1條發給註冊證明書;或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給他註冊
。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第(1)款所指的申請人是否根據有關條例註冊的
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和申請註冊有關的其他事項外,須顧及第(3) 款
所列有關以下的人的事宜
-
(a) 凡申請人是個人,則指申請人本人;
(b)
凡申請人是公司,則指它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 或
(c)
凡申請人是合夥商行,則指它的每一位合夥人。
(3) 第2款所指的事宜,就該款所適用的申請人或其他人來說是
(a) 他在財政方面的穩健及可靠程度;
1
(b) 他的教育及其他資歷或經驗,考慮及申請一旦獲准後所執行職能
的性質;
他有效率及竭誠公正地執行職能的能力;及
他的信譽及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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