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0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監察委員會的職員

7. (1)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用職員,而他們的薪酬、津貼和受僱傑

款及條件,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監察委員會可作出安排,以便設立及維持需供款或無需供款的計

劃,向僱員及他們供養的人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這些計劃、

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監察委員會的一般權力

8. 為本條例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

a)

取得及持有任何類別的財産,及將這些財産脫手;

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

收取及支出款項;

在財政司的批准下,以它認為有利的抵押或其他條件借款;

(e) 在第55條的規限下,安排印刷或發表任何資料。

諮詢委員會

9. (1) 現設立諮詢委員會,成員中除由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出任 為當然委員外,另有6至10名其他委員,這些委員由總督諮詢監察委員會 後委出。諮詢委員會會議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召開,並由他主持。

意見。

2 監察委員會可請求諮詢委員會,就它執行職能的政策事宜,提供

給監察委員會的指示

10.(1) 總督可就監察委員會執行職能的政策事宜,以書面向監察委

員會發出他認為恰當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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