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的職員
7. (1)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用職員,而他們的薪酬、津貼和受僱傑
款及條件,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監察委員會可作出安排,以便設立及維持需供款或無需供款的計
劃,向僱員及他們供養的人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這些計劃、
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監察委員會的一般權力
8. 為本條例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
a)
取得及持有任何類別的財産,及將這些財産脫手;
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
收取及支出款項;
健
在財政司的批准下,以它認為有利的抵押或其他條件借款;
(e) 在第55條的規限下,安排印刷或發表任何資料。
諮詢委員會
9. (1) 現設立諮詢委員會,成員中除由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出任 為當然委員外,另有6至10名其他委員,這些委員由總督諮詢監察委員會 後委出。諮詢委員會會議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召開,並由他主持。
意見。
2 監察委員會可請求諮詢委員會,就它執行職能的政策事宜,提供
給監察委員會的指示
10.(1) 總督可就監察委員會執行職能的政策事宜,以書面向監察委
員會發出他認為恰當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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