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治費制
建議增寫以下條文:
CONTTUENTIAL
基本法(草案)
建議修改或增寫際文
伊如行政長官要求,主法會主席須召開立法會會議
“如行政長官作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須召開立 法會會議,處理政府事務。在立法會解散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日之 前,如行政長官認為有急切事務需要審議,也可要求召開會議。在立 法會解散前擔任立法會主席的人士,須按照該項要求,召集所有在立 法會解散前出任立法會成員的人士,我續以他們以前的身份出席會 議,直至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日(如選舉持續多日,則至選舉首日)開 始為止。
以上條文可作為第七十一條新的一段。
2政府官員列席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可出席立法會會議,並可提出動議 和參與討論,但無權投票。主要官員可被要求根據第四十八條第(十 一)項的規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供屬於政府責任的事務的資 料。
以上條文可加在第七十二條後,作為新的一條。
因提出政府法律草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可動提出或修訂法律草案 。如行 政長官作出要求,該等法律草案得優先列入立法會會議議程 。
以上條文可加在第七十三條內,作為新的一段。
CONFIDENTIAL
Aki K. KARA BİLA MEMA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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