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2-FCO40-263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7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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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為表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或不再以香港為

永久居住地,須向有關當局作出該等發明。

a 居留權的定蔉

-

建筑將以下深文加入第二十四條內:

有居留禮的人有權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區內免受 居留條件的限制;免受遞解離境;及享有不少於原有法律規 定的免受遣送離境摇利。

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旅行和移居其他 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 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

特別行政區,無需持別批准。

..

第三十八牒: 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自由須予保

=

第三十九深:

(a)

(b)

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 制

制行

但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

的規定相抵觸或不

·

將有關國際劳工公约的深文加入基本法第六章內:

“国际劳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通過立法 或其他措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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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ka julkarni Bàsi ini Bu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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