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9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 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

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上

述順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

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

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

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

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

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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