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
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
理。
第五十条 如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 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 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 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 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如果立法会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 政预算案,可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 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 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 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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