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一章总 則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

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

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

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

不变。

¿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

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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