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則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
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
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
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
不变。
¿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
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2
Page 75Page 7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