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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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 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 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 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

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 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

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 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 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已由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

方针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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