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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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

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

(代拟稿)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

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一九九六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 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有关事宜,决定产生第一届政府的具体办法。 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香港委员组 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 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

"}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

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 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 表性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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