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述地区性普选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
个界别及各个界别法定团体的划分、名额分配、选举
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每个选民只能有一个投票权。
三、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产生。
第一至第四届立法会按本附件的规定组成。在第 四届立法会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 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 以决定立法会的议员是否 全部由普选产生。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成员 多数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合法选民的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施。
四、如上述投票决定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
从第五届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十年可按第
三项的规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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