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
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
组成:
三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议员 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 的代表
200人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
可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
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选
举办法,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
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5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