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

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

组成:

三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议员 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 的代表

200人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

可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

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选

举办法,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

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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