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2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

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載明持有

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

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

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

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

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

5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