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
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載明持有
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
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
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
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
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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