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

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載明持有

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

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

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

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

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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