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2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资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

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

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

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

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

方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

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

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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