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

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

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

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

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

方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

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

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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