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
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
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
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
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
方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
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
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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