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1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

利和发明创造。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

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

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

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

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

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 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

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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