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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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姓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 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 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

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

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財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

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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