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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
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离职
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
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 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 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
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 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第一百零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 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 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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