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2 July 1989
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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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view should occur within two years after the legislation comes into force. It should involve a thorough, 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 and should recommend any amendments needed to eliminate ambiguity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enforcement.
Sir, I wholeheartedly endorse the general motive of this Bill, but I would again express my disappointment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is not prepared to take full account of the objections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ir, with these remarks, I support the motion.
劉健儀議員致辭:主席先生,1989年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草案是香港以雙語立法後第一條 真正關乎刑事罪責的法例。刑事法典對廣大市民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它能直接影響個人的 人身自由及權利。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是一項嚴峻的刑事法例,目的是阻嚇所有從事、參與或協助販毒活動的 人,除判以販毒罪行應得的刑罰外,販毒者所得的財産亦予以没收。法例內多項條文賦予法庭很 大的權力,如發出限制令、抵押令、没收令等,更有授權檢取及扣押任何有助偵查販毒活動的任 何物料,法例內並訂立多項假設,以舉證販毒者,使他們無所遁形,連協助他人保留販毒利益而 知情不報者亦要負上刑事罪責。
專案小組絕對支持本條例的立法精神。這條例一方面使香港能夠積極履行它於國際間徹底撲滅 販毒罪行的責任,亦同時-
份表現我們決心以嚴刑峻法對付罪惡昭彰的販毒者。但對付罪犯之際 亦要維持法律公正嚴明之道,避免無辜者受到不必要的牽連。專案小組在這方面,深入研究, 作出多項建議,務求法例能夠符合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
專案小組內的中文本小組委員會在審議這條草案時,主要避免中英文兩個文本在法理上出現分 歧。因為中英兩個文本同樣是真確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互相有衝突、或有混淆不清 的地方,雖然原則上法官可按釋義及通則條例對法律的真義作出判決,但在此情況下,可對執法 者構成不必要的困難,對被告人亦不公道。中文本小組絕對明白這方面的重要性,所以法例的中 文版本是經過仔細研究,務求確保所採用的字句能夠不偏不倚地反映本草案的真正意義。
香港現有的刑事法律絕大部份是參照,甚至是套用英國刑事法例的,原因有二:
第一,英國刑事法例沿用多年,法理清晰,修詞嚴謹,運作良好,而在同一法理基礎的環境下
香港在編寫刑事法則時,没有理由不將英國適用的法例套用過來。
第二,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是須要依據先前的判例。雖然香港的法庭不受英國司法先例的約束 但如果香港與英國的法例在修辭、用字及法理上皆相同,香港法庭是可參考有關的英 國司法先例,使有關人士在引用該法例時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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