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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 11 January 1989

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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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 a more stable and more prosperous future for the industry as well as for Hong Kong.

With these remarks, Sir, I support the motion.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聲明我是一間本港中文日報的社長兼督印人,所以對現在 辯論的主題有利益關係。

一九八七年三月通過的公安條例第廿七條,即關於禁止報導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虚假消息的條 文,現在政府建議予以撤銷。

回顧一九八七年初當政府提出這條例時,是基於撤銷一九五一年訂立的刊物管制條例中多項條 文,包括查禁報刊及查封印刷機器等,但保留一項有關禁止報導虚假消息的條文,並將之納入公 安條例内。當時,我對這條例表示支持,理由是新聞工作者必須將維護市民整體利益作為首要的 職責。在當時的立法局會議上,我已經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根據這條例修訂過程的紀錄顯示:最初提出的内容,主要是指新聞界,針對「本地報紙如果惡 意發佈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或擾亂治安的虛假消息」。其後,由於有人(當然不是我)指責為對新 聞界不公平,將「任何本地報紙」改為「任何人」,並取消「惡意」一詞。事實上,除了報刊等 傳播工具以外,任何個人都起不到多大的傳播作用的。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報界人士,應該尊重市 民有知道真實消息的權利,在一些重要消息發表之前,應要慎重處理,辨別真偽。萬一因為疏忽 而報導了引起公眾恐慌的虚假消息,就算不追究法律責任,單從職業道德來看,也應該引以自咎 對於這條法例,我視為可以起警惕作用,加强責任感,亦不感到對我自己主持的報刊的新聞自 由有什麼縛束。

主席先生,政府建議撤銷這條法例,其主要根據是該條例原意是為了保證公眾利益,但被市民 及輿論誤解為妨礙新聞自由。這條法例通過已差不多兩年。在此期間,政府未曾成功地適當解釋 去消除社會人士的誤解,亦未有認真研究這條法例是否在某些地方有不妥之處,須要提出修訂 現在就遽然提出要撤銷這條例,我感到極之遺憾。因此,對於動議撤銷該條例一事,我表示棄 權投票。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公安修訂條例進行二讀及委員會辯論,當 時爭辯得很劇烈,而且情況亦十分混亂。事情本來相當簡單,即將1951年刊物管制綜合條例 加以修訂,把其中第27條搬入公安條例內成為第6條。但由於過程及當時會前及會中的討論過 程十分混亂,造成很大的紛爭。當時,我發言有三次之多。第一次是在二讀動議恢復辯論時。當 時各議員發言,輪至司徒華議員時,他提出將整個動議押後。當時,我提出某些程序上的問題, 但主要是反對司徒華議員的押後動議,因到了我發言時,已聽到大多數議員在原則上均同意一些 不負責任、發布虛假消息足以導致公眾恐慌的事情應受到某些懲罰或管制。因此,我認為二讀動 議時,應該在原則上大家都同意這事,然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或以其他方法如將其交予專責委員 會(由主席先生所委任的),再從詳計議,這或許是個更好的做法。第二次發言是在二讀動議時 當時我贊成二讀通過該條例草案,理由與剛才所說的大致相同,因為基本上如果這些是足以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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