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14-FCO40-2575-Hong-Kong-Film-Censorship-Ordinance-1988-(No.-25-of-1988)-1988 — Page 12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ii) 不符合批註在證明書上的有關條件,即第9(2)(i)及(ii)條,

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指的條件。

C93

22. (1) 根據第9條發給影片的豁免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 與撤銷等有關的罪 或視為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 行

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根據第13條發給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 視為撤銷,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 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3)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罪名成立,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3. (1) 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執行本條例。

(2) 督察可一

視察及執行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的地方;

(6) 隨時進入他有理由相信當時發生或已經發生干犯本條例下罪行的

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i) 扣押在他看來屬本條例下罪行的證據的影片;及

(ii) 着令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供他查閱。

(3) 在督察根據第(2)(a)或(b)款進入的地方內,如有人提出要求, 督察須出示賦予其督察權能的授權書。

(4) 任何人——

(a) 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或

(b) 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着令交出身份證明時,無合理原因而不

照辦,

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