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ii) 不符合批註在證明書上的有關條件,即第9(2)(i)及(ii)條,
或第13(1)(c)或(4)(b)(iii)(C)條所指的條件。
C93
22. (1) 根據第9條發給影片的豁免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 與撤銷等有關的罪 或視為撤銷,則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 行
的證明書——
(a) 根據第9條再行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根據第13條發給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如根據本條例已經撤銷或 視為撤銷,任何人不得上映該影片,除非及直至該影片具備下列有效的證 明書-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再行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3)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罪名成立,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3. (1) 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以執行本條例。
(2) 督察可一
視察及執行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他有理由相信正上映或擬上映影片的地方;
(6) 隨時進入他有理由相信當時發生或已經發生干犯本條例下罪行的
地方;及
(c) 在根據(a)或(b)段進入的地方—
(i) 扣押在他看來屬本條例下罪行的證據的影片;及
(ii) 着令發現在該地方的人交出身分證明供他查閱。
(3) 在督察根據第(2)(a)或(b)款進入的地方內,如有人提出要求, 督察須出示賦予其督察權能的授權書。
(4) 任何人——
(a) 故意阻撓督察根據第(2)款行使權力;或
(b) 在督察根據第(2)(c)(ii)款着令交出身份證明時,無合理原因而不
照辦,
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