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5-FCO40-2448-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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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九時零四分

香港立法局 ————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席(傳譯):還有5位議員希望就修訂動議發言,另有7位議員希望就原來動議發言。會議至此 暫停,略作小休。

下午九時十七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現告恢復。現在繼續就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進行辯論。

李汝大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支持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我認為一九九一年提供10個 直接選舉議席太少,而這10個議席若要取代一些現存的席位,則應該先行取代委任議席。

一九八八年應否實施直接選舉?在社會上的確存在歧見,我不準備爭論這個事實。但是對於席 位方面,一般都同意應為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況且九一年已較八八年延遲一屆,即以百分之二 十至二十五計算,直選數目宜增至12至15席。

中英聯合聲明規定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即現行委任議席將全部取消,預料基本法亦不會包括 委任議席。若果按照聯合聲明,又考慮與基本法銜接,則任何新增的選舉途徑理宜取代委任。因 爲聯合聲明並不排除功能組別或選舉團,而基本法亦說不定會容納這些選舉方式,唯一肯定取消 者乃是委任,所以按照香港前途發展的趨向,直選若要取代任何現存途徑,應以委任最爲先行。

當然我同意現行的選舉團存有不少缺點,最顯著則爲成員數目太少,易受壟斷而做成「小圈子 政治」,甚或引致「議會恩仇」的現象。不過,這些弊端可從改善投票方式予以克服。我曾向民意 匯集處建議,將現行10個由區議會組成的選舉團改成「提名團」,每個「提名團」內任何5位成員 可提名1位候選人。所有候選人按照其提名者分為10組,然後由全港所有區議員(共405人)共同 投票,每位投票者都在全部10組中各選1人,而候選人則以簡單多數計算,每組最高票數的1位 候選人當選。這個方式最少有兩個優點,數百人投票不易受到壟斷,免除「小圈子政治」的弊端; 而候選人與大部份投票者不致過於熟稔,感情票影響不大,選舉結果較為客觀。我希望這項建議 依然受到政府考慮,甚或在本年度的選舉團選舉中實行。

主席先生,本人謹作上述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正如司徒華議員及李柱銘議員一樣,本人是大力支持選舉團 的原則的,以前如此,現在亦然。我對白皮書所載關於選舉團制度的將來發展感到混淆。我們已 知將來區議會選舉團的發展情況。各議員亦曾就此發表詳細意見,我們亦知道有關兩個市政局的 將來如何安排。白皮書所載關於選舉團的問題便是這麼多了,但在邁向一九九七年期間,我們仍 不知將來的發展會是如何。綠皮書曾談及大選舉團的概念,但在民意調查中,似乎大眾對大選舉 團不感興趣,但本人覺得,政府似乎認為可以更進一步研討此概念。但李柱銘議員及其他議員曾 提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亦曾討論此問題。結果,似乎有人贊成大選舉團的概念,但 亦有人强烈反對。我覺得由於白皮書曾建議區議會應有10個市政局議席,那麼問題便是區議會 應否在立法局同樣設有民選議席。本人認為政府似乎有意檢討選舉制度的整個概念,儘管這個意 圖未有表明。選舉制度應朝那個方向走呢,特別由於兩個市政局在一九九一年仍有一席位。譬 如,區議會以前曾通過以地區性方式選出代表進入本局,我們應否繼續此做法?我認為有需要界 定根據選舉團制度選出代表進入立法局的方法。但這是未來數年間要討論的事,特別是由於由現 在至一九九○年期間,大選舉團的概念似乎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十分受落。也許在未來一兩年 內,研究草擬基本法的人與研究過渡期間代議政制發展的人彼此達成若干協議。主席先生,我覺 得我們確需要時間來檢討選舉團的制度及其存在的基礎。

正如我所說,本人非常贊成保留選舉團制度,因為我一直都提及,在邁向一九九七年期間,我 們希望本立法機構應有均衡的代表性,即是有三分之一是直選,三分之一是功能組別,三分之一 是按選舉團制度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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