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另外還有一點值得強調,就是當局因應需求而制訂與九龍市區較舊型出租公共屋邨有關的策略 時,必須顧及不斷變遷的居住環境及市民對盡早重建市區舊型屋邨的期望。
總括而言,據我所理解,改組後的房屋委員會在私人地產界的合作下,其工作目標將會包括:
(a) 到一九九五年時可滿足市民對出租公共房屋的需求;
(b) 到二○○一年時可應付市民對居屋的需求——倘若設定在一九九七年之前適應是項需求,
必會使房屋委員會的工作更具挑戰性;及
(c) 到本世紀末或下世紀初可完成舊型出租屋邨的重建工作。
最後我要提出一點,改組後的房屋委員會的策略仍是由需求所帶動,但由於本港的生活水平日 漸提高,而居住習慣亦有所改變,現今的趨勢是退休人士多不會與子女或近親同住,而是分開獨 立生活。香港既無全港性的退休金制度,亦缺乏中央公積金等經濟保障措施,頗多老人現在只有 寄望房屋委員會可為他們提供環境優美的適當居所,使能安渡晚年,享受餘暉。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一直在等候這個能就關乎本港約250萬名市民的民生問題發表意見的機會。事實 上,房屋是本港主要的社會問題之一,向來都是市民爭議的中心點。在去年向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辦事處申訴組提出的340宗有關房屋署的新個案中,有238宗(佔70%)與房屋政策有關。很明 顯,本港早就需要有更多市民參與制訂房屋政策。
然而,就重組房屋委員會而制訂的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並未能達到這項目標,因為根據重組建 議,該委員會成員結構的唯一重要改動,似乎就是委任一名非政府人員出任房屋委員會主席。人 們總希望房屋委員會在全面改組後,會有一些更能廣泛代表公屋住户的民選成員及委任成員加入 該委員會。
這實涉及政府的諮詢架構及程序是否有效的問題。在去年本局辯論長遠房屋策略問題後,兩局 議員房屋小組成員曾要求當局就重組房屋委員會一事先行徵詢小組的意見,然後才進行立法程 序,當時亦獲得政府當局承諾。然而,政府當局卻違背諾言,未經諮詢該小組便將重組建議直接 提交行政局考慮,忽視了小組成員所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使小組就此依樣葫蘆,替政府通過房 屋政策,並玷污了小組作爲房屋事務諮詢組織的形象。此外,當局在立法局尚未通過上述修訂條 例草案前便宣佈委任一名前任公務員爲房屋委員會的候任主席,不但使房屋委員會日後更易趨向 於遵照政府的旨意行事,同時亦對議員審議此草案時有所影響
。
當房屋司之職取消之後,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房屋小組的監管功能,也會因而削弱。為此,必須 確立一個新的溝通途徑,使本局議員能對房屋委員會的活動提出質詢,以及在必要時進行公開聆 訊。理想中,房屋委員會最終應對本局負責。本局應承擔更大的職責,不該只像現時般,只限於 審核房屋委員會的年報。
雖則我承認是次改組令公屋計劃有更佳的協調,對於房屋委員會處理盈餘資金的方式,我和市 民卻有同樣的顧慮。根據修訂草案,雖然房屋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應撥多少款項入儲備金,但多 出的盈餘中會有可觀的數額轉撥公庫。估計在新財政安排下,房屋委員會可在二○○一年清還7 成的政府貸款,其後便可自行支付建築工程的費用。市民一直認為公共房屋是政府應提供的一項 社會服務,可是房屋委員會改組後,政府卻反而將其社會責任轉為有利的投資,這恰與市民的想 法背道而馳。
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我冒昧在這階段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信託基金,以便匯集所得的盈餘, 為市民建設更好的公共房屋和其他社會服務設施。此外,主席先生,我謹建議由本局審議和核准 房屋委員會的收支預算。
主席先生,我對條例草案的保留意見已如上述,謹支持當前動議。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